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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费食品、商标侵权、广告违法……我州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22 18:56:14   来源:塔机

  10月22日,“甘孜州市场监管”公众号发布了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通报,具体如下:

  丹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丹巴县某某手工肥肠粉店浪费食品案。2024年4月8日,丹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丹巴县某某手工肥肠粉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在店内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语,且当事人未对来店就餐的消费者提示说明并引导其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导致非常严重食品浪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4月15日,丹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丹巴县某某手工肥肠粉店未在店内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炉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炉霍县某某鞋店商标侵权案。2024年6月6日,炉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炉霍县某某鞋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1双“Like”{耐克}商标的鞋,仓库里有5双同型号的鞋,现场没办法提供进货票据及耐克品牌的授权证书。经查,炉霍县某某鞋店于2024年5月10日在成都荷花池市场购进“Like”{耐克}商标的鞋6双,进价为38元/双,销售标价为70元/双,截至检查当日,无销售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显著轻微且认错态度良好,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2024年7月17日,炉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6双商标侵权的鞋子;2.处罚款500.00元。

  康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康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违法案。2024年1月10日,康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1起广告违法案源线索,内容为:康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稳收益,丰盈业态 轻松躺赚”等内容,涉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表现为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康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27日立案调查。经查,康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在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某某城丨吸金旺铺,丰富业态,盛大招商中!”的推文广告,截至1月31日该条广告的阅读量为173次,此条广告是由该公司自己制作并发布在自己的公众号中,无法计算广告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4月10日,康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

  泸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四川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定种类设备作业案。2024年2月1日,甘孜州泸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泸石高速TJ4项目开展春节前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检查,发现四川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泸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6日立案调查。经查,四川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泸石高速TJ4项目经理部劳务协作单位,共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1台塔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作业人员持发证机关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人员在未取得相应作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特定种类设备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4月7日,泸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川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3000元。

  新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龙县某某农产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三防”设施不完善案。2024年5月19日新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龙县某某农产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三防”设施不完善;2.未按规定储存食品;3.冷藏库设施配备不完善。经查,新龙县某某农产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长期不在该公司开展现场管理,因对公司疏于管理,导致该公司在前期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检查时,发现“三防”设施不完善,要求限期整改,直至2024年5月19日,新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做回访检查,该公司依旧未整改。新龙县某某农产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三防”设施不完善、未按规定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7月30日,新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龙县某某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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